中国演出行业协会2月5日正式对外发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
《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演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的从业规范,涵盖遵守社会公德、坚守契约精神、尊重合作团队与合作对象等十项义务性、责任性条款,以及十五项禁止性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办法,违反从业规范的艺人将受到协会会员单位1年期限至永久期限的联合抵制,且须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才可继续从事演出活动。
那么,公众口中的“劣迹艺人”如何界定?惩戒措施如何保证能够执行?“复出”又有什么条件?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当日接受了中新网记者专访。
“近年,演出行业其实一直都没有放松对艺人的自律管理。但苦于没有一部成文的管理办法能准确衡量实施惩戒、处罚以及确定能否再度从业。”该负责人表示。
一方面,艺人应该以更好的形象引导社会风气、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另一方面,根据艺人违规程度、恶劣影响程度及时做出相应的、公正而公开的行业自律惩戒,是倡导健康行业风尚、维护良好社会风尚的当务之急。
在此背景之下,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历时半年起草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
2月5日,《办法》对外发布后,随即受到公众广泛关注。
在互联网上,有网友表达了自己的疑惑:大家所说的“劣迹艺人”应该如何定义?又该如何评判?
记者注意到,《办法》中已规定了演艺人员应遵守的要求以及禁止的行为。其中,演艺人员不得出现的行为包括: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表演方式恐怖、残忍,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发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不当言论,或者发布不实信息,煽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合法权益;违反广告代言相关法律法规,或以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他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等。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办法》中所倡导或禁止的内容作为评判艺人的大框架,“凡涉及到前述禁令的,都可能引发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设立的道德建设委员会展开评议。”
同时,所有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的会员都可以根据所了解的事实依据申请道德建设委员会展开评议。这里所说的“事实依据”可以是他在合作过程中了解的内容,也可以是网络曝出的舆情。
“我们的会员、理事、道德建设委员会成员都有权利提请协会启动评议机制。”该负责人说。
根据《办法》,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设立的道德建设委员会由下列人员构成: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等的管理人员代表;演艺人员代表;网络表演(直播)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代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群团组织代表或者其推荐的专家代表;新闻媒体代表;从事演艺行业法律事务的律师代表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的代表。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道德建设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
该负责人同时向记者表示,在道德建设委员会中,来自演出行业内的委员只占全部委员的三分之一以内。“我们考虑到,评议不能只是行业自己来说,一定要让社会各界一起参与进来。我们希望以此从机构构成上就做到尽量客观、公正。”
记者了解到,道德建设委员会的邀请目前已基本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明确,违反从业规定、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艺人可以“复出”。那么,“复出”的条件又是什么呢?
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受到联合抵制的演艺人员需要继续从事演出活动的,本人或者所属单位应当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道德建设委员会综合评议后,给予是否同意复出的意见。
具体评议标准将由道德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对符合复出条件的演艺人员,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向会员单位和个人通报,取消联合抵制措施,并监督引导其参与行业培训、职业教育、公益项目等活动,改善社会形象。
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中,制定本办法的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方面多次表示,希望此《办法》的出台和执行能够获得社会多方参与和支持,监督并敦促演艺人员加强自身要求,把为人、做事、从艺统一起来,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以良好的艺德和优质作品维护行业形象,引导社会风尚。
“但《办法》也只是行业自律的一个方式,不是政府法规,也不是行政管理办法。”
受访负责人表示,“我们此举就是希望能树立更好的行业形象,同时也希望从业的演艺人员,应有所警惕、有所敬畏,管理好自己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