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问题作了回应解读。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观芳介绍,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于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兽医管理,明确了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和计划,完善人畜共患病防控、野生动物检疫、疫情监测预警、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防疫安全追溯机制。
目前,我国大多数生产经营主体的养殖方式比较落后,动物防疫法修订如何补上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这个短板?
针对经济日报记者这一提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王功民指出,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针对当前动物防疫体系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法律层面上作出明确规定,为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加强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其中包括维护动物防疫机构框架,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法定责任,充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技术支撑、指导等方面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在保障措施中,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提升了基层防疫人员待遇。除了表彰奖励外,规定动物防疫人员依法享有保险、补助或抚恤、医疗卫生津贴等待遇。地方人民政府应保障基层防疫人员合理劳务报酬;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
“本次修订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纳入了动物防疫的定义,并新增一章专门予以规范,着力解决制度、机制和保障等核心问题。”王功民指出,其中,法律明确各级财政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以及补助标准、办法的制定。
据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主要体现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推动执法重心下移。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到行政处罚法中,适当扩大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同时,完善程序规定,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适应新形势发展,对非现场执法进一步规范,同时方便当事人。
“对于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进行申诉或者检举,有关部门要及时制止和纠正,依法追究责任。”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赵振华表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执行处罚决定、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活动中,要切实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决禁止暴力执法、野蛮执法。